刘旺洪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1963年3月——),男,江苏金坛市人, 1984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评为副教授,1999年晋升为教授。2001年任法学院副院长,2005年任社会科学处处长,2007年10月任党委常委、党办主任。现为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党办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学术和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学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妇联法学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和南京市依法治省(市)专家组成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去人民法院司法专家咨询组成员,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干事、副秘书长,江苏省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等。
曾获江苏省哲学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各1项,江苏省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江苏省优秀二类课程1项、江苏省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指导的学生获全国“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二等奖1项;为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省青蓝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获“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十名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被评为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导师”,2007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人才项目”。
主要研究: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学,先后主讲的课程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西方哲学史、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理学专题研究、法律社会学研究、立法与司法社会学、现代西方法哲学研究、宪法学、行政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比较宪法等;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3项、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4项,省教育规划重点项目1项;出版个人专著3部,主编和合作出版学术著作、教材2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论文40多篇。
在法律意识理论、现代权利理论、行政法制现代化等领域形成了系统的理论观点,个人专著《法律意识论》是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现代化理论的学术专著,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运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工具,系统探讨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行政与法治——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填补了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的空白,系统探讨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全面梳理了我国20世纪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过程,科学概括了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主编的学术著作《法律效益论》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系统研究了当代法律实施效益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影响当代中国法律实现效益的社会文化因素和法制因素,具有较高的学士质量。参与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合作出版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副主编)等著作在我国法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