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通说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虽然大部分国家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作了规定,对于该制度背后的理念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着不同的见解。
国外对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有较多的立法例,如美国1968年《威廉姆斯法》、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兼并守则》(简称《伦敦守则》)等。香港也有《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简称《香港守则》)。在我国内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和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对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也作了较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