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洪武
宋洪武,男,汉族,1952年4月生,河南滑县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1年2月至1974年3月河南省鹤璧市“五七”干校知青;
1974年3月至1975年9月河南省鹤壁第三煤矿工人;
1975年9月至1978年8月在河南大学中文系学习;
1978年8月至1983年10月共青团河南省委学校部干部;
1983年10月至1985年2月共青团河南省委研究室秘书,副主任;
1985年2月至1987年10月共青团河南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共青团河南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1987年10月至1989年4月河南省栾川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989年4月至1993年12月河南省偃师县委书记;
1993年12月至1994年3月河南省偃师市委书记;
1994年3月至1996年6月河南省周口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96年6月至1998年12月河南省周口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其间:1996年9月至1998年1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市场经济学专业攻读在职研究生;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在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陕西省安康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8月至2002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委书记;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
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6年4月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06年10月29日授予副总警监警衔,中共十六大代表、十七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