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延续条款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12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Surviving Terms

Chinese translation:解约后仍然有效的条款;

双方均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书面同意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具)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对外透露本协议条款的存在,或对外公布任何有关本协议的内容。只有当购货订单涉及美国政府总包或分包合同号时,可以向美国政府透露。本规定在本协议过期、结束或解约后仍然有效。

由此可推,surviving provisions 可译为“解约后仍然有效的条款/规定”。

想到了一个说法:在保险合约里有所谓的“保险效力延续条款”,也就是保单期效已过,但保险合约里载明各种条件下解约之后的“保险效力延续”,这类的“延续条款”被称为“副约延续条款”。

那么,不指明是什么东西的效力在解约后继续存在约束力,或可统称“效力延续条款”或“效力延续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