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先在性
它所陈述的并不是事物之间在时间序列中的先后顺序,而是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总体而言,它可以分为“自在”意义的逻辑先在性和“自为”意义上的逻辑先在性。
“自在”意义的逻辑先在性:是指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现象在“逻辑”上具有优先地位,即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的存在(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自身的产生、演化和灭亡。
“自为”意义的逻辑先在性:是指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的关系中,主体对客体具有“逻辑”上的“优先地位”,即客体之所以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是以主体存在为前提的,主体在何种程度上把握到客体,客体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主体的对象,也是以主体的实践水平和认识水平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