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伦斯登记制度因澳大利亚人托伦斯创造而得名,主要特点是初次登记不强制,但土地权利一经登记,今后土地权利发生变更都必须经过登记。登记后颁发权利凭证,登记机关保留正本,副本作为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