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在区分实践合同和承诺和同时,还要具体分析。比如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向受赠人提供赠与物时成立,属于实践合同。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属诺成合同。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