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维德

霍维德(1902—1977)中共七大正式代表 。1902年12月2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雷家沟村人。贫苦农民家庭出身。8岁起帮助做农活。12岁至15岁务农,农闲时上过冬学,练过武术等。1917年冬在山西参加哥老会。1918年回到家乡,后做生意。1924年在进步学生支持下集资办贫民学校,任校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年5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6年到绥德省立第四师范学校当工友,掩护所担负的中共绥德地委的交通联络工作。同年冬任中共绥德东区党组织的书记。参加领导农民斗争。1927年2月任陕西省绥德县农民协会副主席。参加领导千余名农民开展抗“烟田税”斗争。8月任中共绥德东区区委民运委员。1 928年以商贩身份到饥民、盐工、煤窑工人中开展工作,发展党团组织。1929年任中共绥德县委组织(委员)。1930年10月至11月任中共绥德县委书记。1931年任党的区委书记和直属中共陕北特委领导的义合特支书记。1933年受特委指示,筹款购买枪支弹药,开展武装斗争。1934年,义合特支改组为绥德东区区委,任组织(委员)。5月,参加组建游击队,任绥吴游击队政治委员,不久游击队失败解散。7月组建梁家甲赤卫队。8月至10月任陕北游击队第十二支队支队长。同时任东区革命委员会主任,中共东区区委书记。领导游击队开展革命武装斗争。1935年1月至1936年6月任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副主席兼任工农检察部部长(1936年3月起)。1936年5月至年底进中共中央党校学习。同年12月至1937年4月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副主席。1937年4月至10月任关中特区苏维埃政府主席兼党团书记。同年9月至1939年4月任陕甘宁边区关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兼县长。1937年10月至1939年初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至1939年4月)。1938年7月兼任新正县县长。1939年1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政府委员,10月任财政厅厅长。1940年9月至1941年9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财政 厅厅长兼边区税务总局局长。1941年11月至1945年任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副厅长、中共陕甘宁边区政 府党团委员(至1945年6月),兼粮食局局长、禁烟督察处处长。1942年6月起任西北局财经委员会主任、陕甘宁晋绥财经委员会委员。1943年春受中央派遣,带领一批干部到晋绥根据地帮助开展经济工作。12月起任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常务委员。1945年至1947年10月复任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厅长。同年4月至6月作为陕甘宁边区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同年6月至1949年5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党组委员。1946年4月至1949年9月任陕甘宁边区第三届政府委员。1948年2月任西北新区政策研究团团长,到新解放区搞调查研 究工作。1949年1月至9月任晋南行政公署副主任。4月负责组织准备参加接管西北地区地方政权的干部队伍。6月带领300余名干部到达西安。7月带领甘肃工作团随军西进。同月至1960年5月任中共甘肃省委常务委员。1949年8月至10月任甘肃行政公署第一副主任。8月兰州解放,主持军管会工作。1950年4月至1952年10月任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部长。1952年11月至1954年12月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1952年 12月至1953年9月任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兼甘肃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至1953年10月),1953年10月至1955年2月任甘肃省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1954年6月至1955年6月任中共甘肃省委第二书记 。1954年12月至19 59年12月任甘肃省副省长。1955年1月至1959年9月任中共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兼中共甘肃省委财粮贸办公室党组书记( 至1956年4月)。1955年2月至1957年1月任甘肃省财粮贸办公室主任。1955年6月至1959年9月任中共甘肃省委书记处书记。1958年7月至1960年3月兼任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1959年9月被指责为“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成员,受到错误的处理。1960年5月至1962年12月任中共甘肃省委常务委员。1961年7月至1962年12月任中共甘肃省委书记处书记。1962年7月至12月任甘肃省副省长。12月被指责为进行所谓分裂党的活动,再次受到错误处理。1963年春至1965年春在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学习。1965年12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调任山东省第三届政协副主席。“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后彻底平反,恢复名誉。第一、第二、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八大代表。1977年6月14日因病在山东济南逝世。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主要著述收入《霍维德》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