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试卷
统计“五五”普法学习参考
一、
1.北京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是指从2006 年至 2010年。
2.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3.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4.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企事业组织,行政机关除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 。不单设统计机构的,应指定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7.《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8.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9. 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10.《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
1.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以10号令公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属于统计行政规章 。
2.某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日期上报统计调查表,经统计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后,在限定的期限后补报了全部统计调查表,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迟报统计资料行为。
3.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两年内累计三次 迟报统计资料的,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
1.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分析、文字说明、原始单据是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
2.某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为1268万元,年报时只上报了1068万元,将其余200万元作为下年度产值上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瞒报统计资料、虚报统计资料。
3.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涉外调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统计行政复议。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属于确定统计法律责任时的从重处罚情节。
5.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方面。
四、
1.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4.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5.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6.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7. 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是: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8.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9.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10.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五、
1.某产业活动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让普查工作人员进门进行清查工作。此后,普查人员通过电话再三解释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接听普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该单位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已取得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参加经济普查。
同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但是,该单位却先后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不让普查员进门和不接听电话等方式,不履行经济普查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不填报普查清查登记表,这些都足以说明该单位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明确意思表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有关解释(国统字[1995]220号),可以认定该单位已经构成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某公司统计人员李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上海的分支机构工作,公司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刘某不熟悉统计工作和业务,又没有参加统计培训,填报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并按照财务会计口径填报了统计报表。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哪些规定?
答:首先,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的规定。
其次,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三,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违反了《统计法》第六条关于“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最后,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