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忠银
余忠银1943年 2月生,四川宜宾人。四川省宜宾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律师。曾在四川宜宾市一中学习,1968年从部队转业到国营三江机械厂任宣传干事,1981年任宜宾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1985年任副主任。是四川省宜宾地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委员会常务理事。余忠银经过自学苦钻,掌握了律师业务的全面知识,并在理论研究上也多有建树。他调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以来,承办了大批疑难案件,受到社会好评。1982年开创了宜宾地区首家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掌握了工作方法,创造了新的经验,为全区起到指导作用;1985年担任副主任后开创承办涉外非诉讼业务,代理宜宾地区实业开发公司到深圳与香港永联成有限公司总裁王永联谈判,为代理方挽回98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办理涉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经验。1985年初在全区首次开展律师见证业务,在办理程序、出具律师见证书、录相存档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同年春,率先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宜宾地区税务局的聘请,作为代理人参与古苓蔺县食品综合服务公司诉宜宾地区税务局税务罚款纠纷案。这是全省税务系统第一件罚款行政案件,引起省内税务系统和社会各阶层的极大轰动,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并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历时4年多,终以税务局的正确执法行为胜诉。经此一案,名声大震。在承办宜宾县工商行诉宜宾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的行政划拨房屋纠纷案的几次诉告中,余忠银代理百货采购供应站应诉,历时6年多终于胜诉。1994年承办甘肃武威电力实业开发公司诉宜宾古龙洞曲酒厂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案中,在没有具体法规的情况下,他运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参照国际上有关补偿贸易的规定和惯例,与审判人员共同研讨,终使被代理方甘肃武威电力实业公司胜诉。他的《怎样当好常年法律顾问》登于《四川律师》 1984年第一期;《谈谈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被滇、黔、川、桂、藏五省区1986年联合召开的研讨会选人会议专辑;《试论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于1986年司法部作为首选论文,参加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并在会上作重点发言,影响极大,该文登于《司法理论研究》1986年第11期,后《四川律师》也选入登刊。《试论股份制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被四川司法厅选入《参考资料》1988年第4期,评价颇高。此外,尚在各刊物上发表过10余篇论著。他被选参加四川司法厅"三制"(承包、租赁、股份)理论研讨会并作重要发言。余忠银擅长办理经济、外资、股份制、联营。金融、税务、知识产权、专利、海商等方面国际国内法律事务。1989年被《四川日报》社、省司法厅联合评选为优秀律师,并获通令嘉奖,曾多次获"先进工作者"称号。他对法律事务的信条是:法律至高无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