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佛朗案
20年代围绕“金佛朗案”的争执,能够看出当时中国政治中司法独立的特征。早在1923年5月,直系政府曾做出决定,按照法国的要求解决“金佛朗案”,但为国会所否决。同年12月,曹锟基于“执政在野,亦反对甚力”而再次拒绝各国的要求。1925年4月11日段祺瑞的国务会议决定接受“金佛朗案”,使中国在对法赔款中蒙受损失。这件事情导致司法机关的介入,京师地方检察厅派检察官翁敬棠调查此事。10月2日,翁敬棠写出8000字报告,确认“金佛朗案”使中国损失8000多万,认为外交总长沈瑞麟、财政总长李思浩已触犯刑律第108条,构成外患罪,应处“无期徒刑”,建议“饬令主办公员依法先行羁押,俾不致逍遥法外”。10月12日翁敬棠又检举前司法总长章士钊为“金佛朗案”从犯。翁敬棠以一个地方检察官的身份侦察此案,搜集证据,侦察活动历时6个月,整个过程依法进行,当时的中央政府至少不敢公然妄加干涉。这样的调查,与当今美国对克林顿“莱温斯基事件”以及英国法官对布莱尔政府“凯利事件”的独立司法调查亦有一定可比性,可它却发生在八十年前的中国,这说明,北洋军阀时期的司法独立并非全是虚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