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简称为法警,包括两类:检察院的,法院的.检察院,法院的法警在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法权力.不是行政权力.
另外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行政管理行为,行使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行列。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主要对公安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系统的人民警察职权作出规定,现行法律未对对法、检司法警察职权则未作规定。
目前对法、检司法警察职权规范只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暂行条例”中,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此二“条例”作为为司法解释,效力位阶过低且严重滞后。
法、检司法警察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他人生命,原有的“暂行条例”违背“犯罪和刑法”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明确立法的宪法精神。从法律位阶上看,以司法解释来规范警察权法律位阶与规范对象不对等,且位阶过低,司法警察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而不应以法律以下位阶的司法解释等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