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1-14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无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物的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伍德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