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汪密约摘录
日汪密约摘录
“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
日支满三国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理想之下,相互善邻而结合,以东亚和平之枢纽为共同目标,其基础之事项列记如左:
【一】以互惠为基调。设定日支满三国一般的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等原则。
【二】华北及蒙疆在国防上并经济上设定日支强度之结合地带,在蒙疆地方则除前项之外,因防共之关系,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三】在扬子江下流地域设定经济上日支强度结合地带。
【四】在华南沿海特定之岛屿,设定特殊地位。
【五】对于右列诸项之具体事项,以附件二所载要项为准据。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项”
第一、关于善邻友好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相互尊重本然之特质,浑然相提携,以确保东亚之和平,而举善邻友好之事共起见,应全般的讲求互助连环及友好之手段。
【一】中国承认满洲帝国,日本及满洲尊重中国之领土及主权,日支满三国修复行国交。
【二】日支满三国政府一切政治外交教育交易等,足以破坏相互友谊之措置及原因,将来逐渐消灭之。
【三】日支满三国实行以相互提携为基调之外交,对于第三国之关系,不采取违反此基调之一切措置。
【四】日支满三国协力于文化之融协,创造及发展。
【五】日本派遣所要之顾问于中央政府,以协力于新建设,特别强度结合地带及其他特定地带之重要机关,配置顾问职员。
【六】随日支满善邻关系之具体实现,日本逐渐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
第二、关于共同防卫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协同防共并协力于共通治安之维持。
【一】日支满三国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份子及其组织,并采互携协力于防共之情报宣传等有关事项。
【二】日支满共同防共之实行,为达到目的,日本将所要之军队,驻屯于华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缔结日支防共军事同盟。
【四】第二项以外之军队,视全部及局部之情势如何,当尽量从速撤退,但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游之军队,当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时为止。
【五】为共同维持治安起见,承认日本舰船部队得在长江沿岸之特定地点及华南特定岛屿驻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体上对于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讯,及主要港湾水路,保留其军事上之要求权及监督权。
【七】中国在日本驻屯区域内之警察队及军队等武装团体之配置及军事设施,暂时以治安及国防上之必要之最少程度为限,日本对于中国军队警察队之建设,由顾问及教官之派遣武器之供给等协力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