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创制
法律创制的概念:
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法律创制在本质上是把自然性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上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创制是创制者有意识的社会行为,因而充分反映了创制者对社会关系的自觉调控及能动性。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的创制,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主法律的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在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来组织和实现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