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费者协会
福建省消委会的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五)通过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听证;
(七)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支持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九)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协助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二个部门以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