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听证
1、听证的事项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 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的程序
( 1)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2)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3、听证的时间要求
( 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
( 2)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 3)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