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反致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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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

双重反致是英国国际私法中特有的反致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根据英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而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当适用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便应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并依该外国对待反致的态度来决定最后应适用的实体法。

如果该外国接受反致,英国法院把自己置于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就应当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即所谓“双重反致”;如果该外国不接受反致,英国法院将自己置于该外国法院立场上,就应当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所谓“单一反致”。

由此可见,英国的这种“双重反致”的做法,只有在对方国家不接受反致时,才会导致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对方国家接受反致,英国法院仍然应适用对方国家的实体法。

【案例】

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英国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联邦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于英国法,其次是英国法反致于德国法。

“双重反致”是英国法官拉塞尔于1926年提出的,他在“安斯利案”中首次尝试“双重反致”的作法。但他采取这种作法时“既没有援引任何先例,也未给出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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