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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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罚(主要是自由刑)的执行、行刑场所的组织和设施、受刑者的待遇、假释、缓刑等行刑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

行刑学的出现,是十九世纪以来的法制国思想和社会国家思想影响的结果。这一理论改变了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与受刑者之间传统的绝对关系,从而把二者的关系建立在一定情况下的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并且主张在惩罚和预防犯罪问题上,要着眼于社会利益,进行社会改造,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不致重新危害社会。

在刑法学说上,对行刑学的产生起直接作用的是新派刑法学者所倡导的教育刑主义。这种理论认为,行刑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受刑人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尤其是社会责任心与对共同体的责任感,树立个人与团体间的新的正常关系;要求对社会有良好的正常态度;发挥受刑者通力合作、互助互爱的积极性;建立国家与受刑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反对刑罚绝对论,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用;在行刑设施上,反对残酷的报复性的行刑设施,主张行刑设施的缓和化和人道化;在对犯人的处遇上,反对单纯的惩罚,主张教育改造。

行刑法学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不时受到来自报应刑论和罪刑法定主义的阻力,而且由于诸多原因,独立的行刑法在各国尚未臻完备。因此,行刑学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有待于不断地充实、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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