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击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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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即企图对他人施加伤害,或以即时的伤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中,袭击罪和殴击罪(Battery)具有密切的联系,“袭击”这一词在广义上使用包括“殴击”,而将袭击和殴击作为一整体概念表示(Assault and Battery)时,则表示殴击罪。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分别是独立的犯罪,其主要区别是殴击罪具有对他人的伤害或暴力接触,袭击罪则没有这种伤害或暴力接触。袭击罪有两个基本类型:

(1)未遂的殴击型的袭击罪(Attempted—battery Assault)。这种袭击罪实际上是一种未遂的殴击罪,其殴击的行为仅停留在企图的阶段,所以成立袭击罪。这种犯罪要求具有进行殴击罪的意图,即造成被害人伤害或对其进行暴力接触的意图,同时要求其企图已经接近了殴击罪的实施,但是没有实现。对于成立袭击罪是否要求企图殴击者有进行殴击罪的“现实能力”(Present ability)的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和判例中采取不同的做法,多数认为只有行为人有进行殴击的现实能力,而没有实现殴击罪的企图时,才成立袭击罪;纯粹没有这种现实能力的企图殴击行为,不成立袭击罪。另有一些法律和判例认为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进行殴击行为的现实能力问题有所不同;

(2)意图恐吓型的袭击罪。(Assault of intent-to-frighten)。这种袭击罪不是其殴击的企图没有实现,实际上却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恐吓行为,即通过一定的行为,以即将用殴击或伤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畏惧的心理。这种类型的袭击罪要求以行为人具有伤害或恐吓为目的而进行威胁的行为,使被害人对可能的即时伤害有畏惧。如果在进行袭击行为时具有杀人、抢劫、强奸等罪的意图,或使用危险或致命的武器,就成为加重袭击罪(Aggravetedassault),法律对其处以较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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