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规则
又称“除外规则”,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原则。
所谓排除规则,就是执法官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搜查、没收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必须排除。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搜查、没收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两方面的内容。
许可证的有效性是指签证程序必须符合要求。签证程序是先由警官或其他执法官员向签证官(指与本案结果无利害关系并且没有参与本案诉讼的官员)提交一份宣誓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详尽列举搜查的地点、被搜查人姓名、没收的具体物品。然后签证官审查这份宣誓申请书,看其是否具有可成立的理由,如申请书列举的项目同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联系,这些被搜查的物品能否在搜查地找到等等。经审查,签证官认为这份宣誓申请书具有可成立的理由,就签发许可证,在许可证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关于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联邦法律要求的很严格,比如执法官员在进入住宅前,应向被搜查人说明来意和职权,搜查不得超过许可证列举的各项物品的范围,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等。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审讯阶段就不得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14年威尔斯诉合众国一案中说,由于侵犯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禁止无理搜查与扣押的规定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刑事审讯中加以采纳。这一判例标志着排除规则的创立。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各州。直到1961年的马普诉奥伊一案才结束了这种状况。在这一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所有证据,同样不许在州法院中采用。从此以后,州法院也不得采纳非法获得的证据。
排除规则自它确立、实行以来,一直是有争论的,特别是自1961年对马普案件作出判决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判决都是仅以一票或两票之差决定的。英国上议院在1979年R诉沙一案中认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事实,不能成为法官拒绝考虑这一证据的理由,法院关心的是审判中如何使用证据,而不是这些证据是怎样得来的。由此可以推出这样一个原则,在英国可采纳的证据,不能仅仅因为它是不适当地或者非法地获得而加以排除。
在英国,如果某一证据是非法获得的,受害人有权在民事法院对警察人员和司法人员提出控告;如果该证据的获取符合法律的规定,只不过违反了警察工作守则,则只是一件在警察组织内部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予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