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刑
又称死刑。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理论上对刑罚方法的一种分类。
生命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久远的刑罚。它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在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成为刑罚的一种。
生命刑作为除军事镇压以外的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方法,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曾被统治阶级作为残酷镇压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主要手段。它与身体刑一起在古代刑罚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
在成文法中,最早规定生命刑的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它共282条,其中规定生命刑的条文占36条之多。
在封建社会中,以野蛮残酷著称于世的封建法典——罗巴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也广泛采用生命刑。古代执行生命刑的方法名目繁多,极其残酷,主要有:水溺、活埋、兽噬、生焚、斩首、车裂、凌迟、油煎、刺腹、四马分尸等。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由于受人道主义、尊重人权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以自由刑取代了生命刑和肉刑的核心地位,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当今世界各国的死刑的执行方法,大多采用枪决、毒气、绞刑、电击注射等方法。生命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历来受到各国刑法学家的重视。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在西方国家引起强烈反响,此后,引出了西方学者围绕死刑优劣问题展开的长达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见死刑)有关生命刑的存废之争仍将继续下去。
各国国情不同,刑事政策不同,因此,对生命刑在法律上有不同规定。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到2000年10月底,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6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个;10年以上没有执行死刑的国家有37个。与之相对应,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