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在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出现于民事赔偿中,在19世纪逐步得到确认。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行政赔偿的内容之一出现较晚,但现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民事赔偿中也已逐步肯定精神赔偿责任,虽然目前的赔偿范围有限。
不无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方而是由于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精神损害赔偿不发达所致;另一方面是过多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结果。我们认为,在行政赔偿中肯定精神赔偿,是十分必要的。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既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有利于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的形成。因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赔偿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来源: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