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杂技艺术家协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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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1日, 广州杂技艺术家协会成立。

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英文名:Guangzhou acroba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是由广州市专业和业余的杂技家个人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健康的杂技艺术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对文艺的“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团结和组织全市杂技艺术工作者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多出杂技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杂技艺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而奋斗。

第四条 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的办公地点是广州市东风中路503号东建大厦6楼60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的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努力学习、钻研专业,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杂技艺术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推荐奖励。

(三) 大力推动杂技艺术的理论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

(四) 积极支持我市专业杂技艺术团体和群众业余的各种杂技魔术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杂技协会真正成为全市杂技家和杂技艺术工作者之家。

(五) 积极开展对外杂技艺术交流,加强同世界各国、中国杂协和各省市杂协的联系,增进同全国各省市和全世界各国杂技家的团结和友谊。

(六)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和艺术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广州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杂技艺术的演出、创编、舞美、音乐的艺术工作者、杂技教学和杂技理论研究工作者。

(四)有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

(五)经本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六)凡中国杂技家协会会员、广东省杂技家协会会员在广州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七)凡外省、市(副省级以上)杂技家协会会员有正式介绍函迁来我市者,也可加入本协会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工作和从事杂技艺术工作的简历;

(三)经入会介绍人签署意见;

(四)经本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证件费;

(六)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有杂技创作、杂技理论研究和其它杂技活动方面的需要,市杂协可提供介绍函件、协助联系、资料提供等方面的帮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从事杂技艺术活动的合法权;

(八)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创作和著作的权益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创作和演出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本协会工作的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开展协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名誉主席和顾问的条件:

(一)被聘为名誉主席的对象原则上曾担任本协会主席,或连续担任本协会副主席两届以上,有较大影响的艺术家(是否聘任,可由会员代表大会或新一届主席团推举决定);或由新一届主席团推举决定名誉主席其他人选。

(二)曾担任过两届主席、副主席者,因年龄超线退出主席团不再担任主席、副主席者,原则上可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主席团推举聘任为顾问。

(三)名誉主席、顾问可列席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起参谋咨询和督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主席因事不在时,可委托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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