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8月29日正式组建的,作为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其一直遵循独立、高效的以仲裁原则,以仲裁方式公正、及
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成立至今十年来,广州仲裁委员会一直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建立起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他们中包括国内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高级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和
港、台地区的资深大律师,充分体现了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而广州仲裁委现有的60位工作人员中,八成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并有博士2名,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12名。成立
十年以来,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8800余件,案件标的额达人民币150亿元。受理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一直位于国内仲裁机构前列。此外,为发展和完善仲裁制度,广
州仲裁委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仲裁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当事人如果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签订合同时,加上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有: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合作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融资纠纷
、承揽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等。
不能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有:
1.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3.不受理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