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岸课”。清代的盐税之一。在食盐的销区征收。道光十一年(1831年),陶澍在淮北拟定“票法”章程十条,把食盐的销区划分为“滞岸”(食盐滞销的地区)和“畅岸”(食盐畅销的地区),税率有所不同,作为试行“票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