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简称标样或称实物标准。是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作为文字标准补充的实物。
标准样品必须组成均匀,性能稳定并能批量供应。标准样品的承制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局推荐,国家标准局审查批准。标准样品的供应单位是标准样品的定点研制单位和销售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标准样品认可证。除定点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研制或销售标准样品。承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供需情况组织生产和供应。
标准样品的鉴定和定值,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负责。鉴定和定值后的标准样品由承制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发布。标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号,发并发给量合格证书。标准样品的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号、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标准样品应规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实物标准须经复验后予以确认或废除。
编号样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