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
警衔概述: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总警监肩章图片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
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
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
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
人民警察警衔全图(点击放大)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
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
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
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
中国的警衔的发展: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警衔条例》规定,警衔的晋升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
详细参考: http://www.erguang.org.cn/y/jingxian.html
警衔等级的设置情况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 26%,警督为25. 56%,警司为60. 71%,警员为13. 17%,比例结构比较合理。
记 事
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衔
香港警衔一、香港警察警衔简介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 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其中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 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五大处之下分为十一个部:
行动处:行动部 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 保安部
人事及训练处:人事部 警察学院
监管处长:资讯系统部 服务素质监察部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 政务部 策划及发展部
全港分为六个总区 :香港岛总区 九龙西总区 九龙东总区 新界北总区 新界南总区 水警总区
以上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
总警司以下:
总警司 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 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 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总督察 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高级督察 小队指挥官
督察 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 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 小队指挥官 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 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高级警员 巡逻人员
警员 巡逻人员
二、香港警察警衔晋升
进入香港警察有两种不同的路径
1、直接考督察
要求如下:
(1)学历要求
具备香港的大学学位或同等学历;或香港高等院校颁发并获认可的副学士学位,香港理工学院/ 理 工 大学的高级文凭,或注册专上学院于注册后发出的文凭,或同等学历;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两科合格 (高级程度)及香港中学会考其他三科C级或以上,或同等学历。
(2)语文能力要求
申请必须持有中学会考中国语文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合格或以上的成绩,或同等学历。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人仍可提出申请,只要他们在遴选督察的笔试程序中,考获中文及英文语文测验合格,便可豁免有关规定。
能阅读及书写中文及操流利粤语。
2、考警员
(1)学历要求
香港中学会考五科E级或以上成绩,包括[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或同等学历;或香港中学会考三科E级或以上成绩,包括[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或同等学历。
(2)语文能力要求
申请人须持有中学会考中国语文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合格或以上的成绩,或同等学历。
申请人的学历如达到大学预科或以上,即使并未具备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合格的成绩仍可投考。
该申请人将被安排参加由公务员事务局举办的政府语文考试,并须在一次过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方会获得聘用。
能阅读及书写中文及操流利粤语。
(3)体格
你必须体格良好,因你要在遴选过程中通过体能测验。男性投考人身高最少1.63米及体重50公斤。女性投考人身高最少1.52米及体重42公斤。可配戴眼镜,但必须通过视力测试。
(4)主要的特质
性格成熟
体格良好
有自信心
有效的沟通技巧
实际上就是说根据你的学历不同,起点会完全不一样。
作为一名警员的晋升:晋升至警长 需要服务满4年通过升级考试及遴选委员会推荐。警长晋升警署警长需要在警长职级服务满3年及遴选委员会推荐。
初级警务人员(员佐级)如果想升任督察以上职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与社会人士一起参加统一的督察招募考试)或者作为警察服务2年以上 具备一定的学历要求(比投考警队时督察要求低而比警员要求高)通过内部委任途径晋升督察。
如果考取督察职务经过一段时间训练后会被任命为见习督察进入警官行列,之后根据资历和职务级别逐级晋升。
由于香港警察执行严格的职衔对应制度,所以很多人因为没能晋升职务,所以警衔一直得不到提升。
在电视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很年老的高级警员在巡街,而很多年轻人已经是督察或者警司。
不像大陆经常可以看见巡街的一级警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警衔
澳门警察
澳门警务架构与香港不同,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及司法警察,这里将介绍一下澳门警队,首先登场的是拥有3200多名警员的治安警察局。
治安警察局于1691年成立,至今已超过三百多年历史,经过无数次更改后,该局现由保安司管辖。简单而言,治安警察局与香港警队组织相若,同样以预防、调查及扑灭罪行,确保公共秩序及社会安宁为目标。治安警察局辖下有不同的警务厅、交通厅、特警队等。而管理出入境事务也是由治安警察局辖下的出入境事务厅处理。
局辖下有多个部门,分掌不同事务,其中澳门警务厅是负责澳门半岛的警务,该厅设有三个警务警司处及一侦查警司处,情况有如香港警队的五大总区,分设多个警署,各警署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一般警务工作,对权限以外的事件,则交由有关部门或总部统筹管理。而海岛市警务厅则管理?仔及路环区的警务。
澳门的治安警,基本上的制服都是一样,特警队成员会戴红色贝雷帽,而各不同职级警员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识别,最特别的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肩章徽号,如澳门警务厅,肩章是以灯塔作标志,而海岛市警务厅则以帆船作标志;交通部、特警队、出入境事务厅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门街上碰到警员,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肩章,便可知道他们所属单位。
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亦有不同,治安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澳门司法警察
澳门司法警察局的发展历程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颁布了第43125号法令,在澳门设立了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将海外(指澳门)的侦查与预审部门集中在一起,以便在葡萄牙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基础上,以最佳的模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当时,澳门司法警察署由实际行使相当于葡萄牙司法警察厅厅长或督察职权的助理督察领导,该职位在拥有经验的法学士中委任,也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检察院司法官中选任。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透过430/71号法令,将原有的澳门司法警察署提升为厅级部门,撤销了助理督察的职位,以厅长代之,同时在厅内增设一个督察职位。司法警察厅厅长由检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1975年2月19日,澳葡政府以705/75号法令提升澳门司法警察厅为澳门司法警察司。澳门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属澳门总督,而在刑事诉讼的运作上由葡萄牙检察长指导。
为了明确司法警察司的运作,1979年8月4日澳门立法会颁布了第19/79/M号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司为一负责刑事侦查、犯罪预防及协助司法当局的直属澳门总督的警察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接受检察院的指导,但有权对所有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归档。
司法警察司司长由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长一职也于1986年通过的第34/86/M号法令规定,必须由澳门总督在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从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学士中任命。
1999年12月20日,随着澳门回归祖国,司法警察司更名为司法警察局,隶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但在刑事调查工作中接受检察院领导。局长和副局长的任职条件与回归前相同。
四十多年来,这个法定职责为“预防及调查犯罪,协助司法当局”的刑事侦查部门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经过多次扩充、改组,无论在职责、编制、资源、侦查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踏进二十一世纪,司法警察局为了配合特区政府有效施政,为澳门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积极努力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