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犯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05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