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叛
暗中谋划背叛本朝投降外国或敌伪政权的行为,中国封建法律“十恶”重罪之一。
《唐律疏议》曰:谋叛指“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此罪打击的主要对象是朝廷文武官吏中背叛祖国的民族败类和反对中央政权的地方割据势力,以及为支援农民起义而进行武装反抗的官兵。此罪起源于战国时代,秦律中已有惩治谋叛行为的规定。
北齐律立“十条重罪”,“三日降,四日叛,”隋《开皇律》将降和叛合为一,称谋叛,列为十恶大罪之三、唐沿隋制。
《唐律·贼盗律》规定:预谋而未行的谋叛行为,首犯处绞刑,从犯流刑。已经上路者,一律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率领部众百人以上叛国投敌、父母、妻、子流三千里。率领部众在百人以下,有攻击虏掠行为,与率领部众百人以上处罚相同。亡命山泽不听追唤者,以谋叛论罪;即首处绞,从者三千里;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 以已上道论,即皆处斩刑;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明律规定:谋叛罪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人家为奴婢;财产没入官府,父母祖孙兄弟不问同籍或异籍,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知而不首告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谋而未行,首犯处绞刑,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情而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二年。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清律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