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规定各地征收赋税的最高实征额,各州县按此额征到九成以上的,叫“破分”,诸司对破分不再催理,户部亦不再过问,让州县官吏征收分用。宋后虽无破分之名,但仍保留这种做法。明代征收田赋,凡超过年额八成的部分,就归地方官吏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