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责任制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由各地经委(计经委)、财政(国资)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资产经营者(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经营资产的,推选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以签订资产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明确权利义务,根据经营业绩确定经营者的奖赔,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落实到经营者的一种经营形式。
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体现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连续性,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企业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资产经营者的确定
资产经营者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资产经营者。原任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经考核适合经营本企业资产的,可继续留任。原任厂长(经理)不愿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用招标聘用或任命的办法产生资产经营者。
资产经营者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占企业净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按企业净资产的大小,在1-5%的范围内,实行分档抵押的办法。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资产经营者的私人实物财产。以私人实物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法定抵押手续。
三、资产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资产经营合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指标,不同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资产增值率,年资产增值率要以环比方式计算。其他指标应包括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职工人均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合同指标由经委(计经委)、财政、国资、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与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在资产经营合同签订前,应按《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合同履行期间和任期届满,由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四、资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享有法定的经营自主权。有条件的资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资产增值挂钩的办法,或与利税、资产增值复合挂钩的办法。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担法定义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所有资产经营企业均应向资产经营合同签约方报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并接受监督。
五、资产经营者的经济收益与责任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采用资产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收入脱钩的办法。资产经营者的工资性收入按年薪制的办法执行。在国家关于企业厂长(经理)实行年薪制的办法出台前,目前暂按各地现行的办法执行。对资产经营者,实行按年度资产增值净额奖励或减值赔补的办法。
年度净资产增值率在10%以内部分,奖励比例按年度资产增值净额的1-10%的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的幅度掌握,年度奖励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万元,所得奖金通过应付利润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转入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并按企业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支付年息。经营任期届满,经审计,可将全部资产经营奖励及风险抵押金结清兑现。
完成年度资产增值考核指标但未完成资产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年度其他指标时,酌情扣减应得奖金,每项扣减额不得低于5%。
企业发生亏损或达不到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资产经营者要按比例赔补,赔补比例计算办法与奖励的计算办法相一致。赔补款先从转入风险抵押金的奖励金额中抵补,不足时,用经营者交纳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抵补。赔补款以奖励款和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全额抵补为限。抵押金全额抵补完或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应当终止资产经营合同。企业转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亦要终止资产经营合同,终止时应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兑现奖赔。
年末资产增值净额的计算办法为:年末所有者权益减去产权变动时资产评估增加部分,减去实收资本应计占用费(费率按银行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减去国家支持企业减免税部分,减动家新增资本金,减去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年末资产增值净额/所有者权益年初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