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私有化方式
上市公司私有化
一、 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
(一) A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 《证券法》第50条
(1) 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10%以上;
(2) 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公开发行25%以上。
中石油在其对锦州石化(000763)的收购要约
中石化(0386.HK)在其对扬子石化(000866)、齐鲁石化(600002)及中原油气(000956)的收购要约
中石化对石油大明流通股的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97条同时明确,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后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
(二) H股
1、最低公众持股量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08条
香港联交所《创业版上市规则》第11.23条
2、独立股东特别决议批准终止上市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六章、香港联交所《创业版上市规则》第九章 关于中止上市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
(1) 出席股东表决权的75%以上;
(2) 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者)的10%;
(3) 对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的股份,有强制收购权(可申请豁免)
中石油对吉林化工H股的收购要约
二、 吸收合并
中石化对北京燕化(0386.HK)以及对镇海炼化(1128.HK)的私有化
(一) 一般程序
1、 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被合并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3、 通过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 被合并方注销全部股份。
(二) 特别问题
1、 特别决议通过:
(1) A股:表决权2/3以上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私有化情形下的合并方系被合并方股东,表决时应予回避,也即上述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之独立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
(2) H股:出席会议独立股东表决权的75%以上通过,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表决权的10%(《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
2、 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回购
(1) A股:购回的股份6个月内注销(《公司法》第143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以要约方式或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4条),购回股份仍需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5条),但是否需要2/3特别决议通过没有规定,仍需要表决回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
(2) H股:回购方法与内地类似(《股份购回守则》规则1),不同处在于回购股东大会方面:75%、10%,另外,被合并方的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被合并公司股份,也需表决回避。
总结:回购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地不清),且需表决回避
3、 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合并方收购
无需就股份回购另行股东会决议
例如,在中石化对北京燕化的合并协议中就约定,由合并方通过银行直接向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的证券帐户支付合并对价,然后该等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即视为注销。
三、 计划(或协议)安排(a scheme of arrangements)
2003年进行的中粮香港对鹏利国际(原0268.HK)的私有化以及投资团(多家BVI公司)对太平协和(原438.HK)的私有化
内地目前尚无该种规定,参考香港规定:
1、《公司条例》第166条及削减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
2、《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有关计划之批准的规定
其主要批准程序:
(1) 在高等法院就此专门安排计划股东召开的会议(“法院指令会议”)上获得通过;
批准条件:计划股东75%、不超过全部计划股东10%
(2) 在紧接法院指令会议之后召开的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批准条件:全部股东75%(无需表决回避,包括主要股东——建议提出者)
(3) 高等法院批准该等计划(有可能会修订计划)并确认拟削减的公司股本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