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系统
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等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