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系统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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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等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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