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逐制度
乡逐制度
即“国”和“野”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的国都及其四郊以内地区,叫做“国”,分设若干“乡”,居住者叫“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为“野”,分设若干“逐”或“属”,居住者叫“野人”或“庶人”。《周礼》有六乡、六逐的制度。《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乡)、三逐。《国语·齐语》谓管仲治齐,分国中为二十一乡,分“鄙”(野)为五属。“国人”有议论咨询政事的权利,纳军赋、服兵役的义务。“庶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乡、逐)对立的制度,约在春秋中叶以后,渐被废弃,各地区在时间上先后出入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