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信用保险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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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海外风险保险”“外派劳务人员海外风险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险”(或“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函”)等三个保险产品和一个保函组成的产品系列,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海外风险保险

本保险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提供因劳务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巨灾以及境外雇主违约等所造成的损失风险保障。

被保险人:经营公司

投 保 人:经营公司

保险范围:

境外雇主所在国(含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列明货币的应付款项无法正常支付;

境外雇主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或自然灾害,导致雇主无法履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境外雇主所在国发生严重事件,中国政府终止在该国的一切劳务活动;

境外雇主丧失《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包括破产;

境外雇主拒不履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单方面提前终止、变更合同,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金额:《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项下合同收益的损失。

外派劳务人员海外风险保险

本保险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因劳务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巨灾以及境外雇主违约等所造成的损失风险保障。

被保险人:外派劳务人员。

投 保 人:外派劳务人员。

投保方式:经营公司组织代办投保

保险范围:

境外雇主所在国(含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导致《雇佣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列明货币的应付款项无法正常支付;

境外雇主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或自然灾害,导致雇主无法履行《雇佣合同》;

境外雇主所在国发生严重事件,中国政府终止在该国的一切劳务活动;

境外雇主丧失《雇佣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境外雇主拒不履行《雇佣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单方面提前终止、变更合同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金额:被保险人2个月的合同工资,以及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一张回程机票款。

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函

本保险为经营公司提供因外派劳务人员单方面违约脱离工作岗位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障。

被保险人:经营公司

投 保 人:外派劳务人员

投保方式:经营公司组织代办投保

保险范围:

因外派劳务人员脱离劳动岗位,造成国外雇主被当地政府罚款导致的被保险人对国外雇主的经济赔偿;

因外派劳务人员擅自脱离劳动岗位,经营公司向国外雇主支付的罚金和根据

因外派劳务人员脱离劳动岗位,经营公司须另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用;

经营公司因处理外派劳务人员脱离劳动岗位而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

经营公司因处理外派劳务人员脱岗而进行仲裁或诉讼的费用。

赔偿金额:出险后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份10,000元人民币。

保 险 费:保险费为600元人民币/份,保险份数由保险双方协商规定。

产品功能:

控制出口收汇风险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保障劳务人员安全

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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