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外汇管制
直接外汇管制,是指对外汇买卖的汇率实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直接管制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行政管制与数量管制。
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是指政府以行政手段对外汇买卖、外汇资产、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所实行的监督和控制。其具体措施有:(1)政府垄断外汇买卖。政府通过外汇管理机构控制一切外汇交易,汇率官定,限制买卖。(2)政府监管私有外汇资产。政府强制国内居民申请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国外资产以便尽可能多地掌握外汇资产,在急需时可以运用。(3)管制进口外汇。规定出口商所获外汇必须按官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进口商所需外汇必须向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不能以收抵支调剂使用。(4)控制资本输出输入。不论资本输出输入的金额多少,都必须逐笔向管汇机构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居民或非居民都不得向外借债,更不能得将外汇、黄金输出境外。
数量管制数量管制是指对外汇收支实行数量调节和控制;贸易和非贸易方面所使用的外汇实行配额制;实行外汇留成制,允许某些企业和个人留存部分外汇收入;对外借款实行数额管理。凡单位对外借款要制定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对外国企业的外籍职工汇出或售出外汇也有数量限制。成本控制和管理主要是运用调整汇率的方法实行差别汇率,即对贸易和非贸易收支规定不同的汇率。前种汇率由政府规定,后种汇率随市场供求状况而定。有的国家还实行“多种汇率制”。
其具体措施有:(1)进口限额制。由外汇管理机构按照本国在某一时期内所需进口的物资数量和种类,对不同进口商所需外汇分别实行限额分配。(2)外汇分成制。由外汇管理机构根据本国某些方面的需要指定出口所获外汇的分成比例。外汇分成制的具体形式有现汇留成、额度留成或者结汇证留成。(3)进出口连锁制。这是一钟以出限进的制度,即需进口货物这,必须先行出口货物,只有能够出口货物者,才能取得相应的进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