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徳主辅刑”,其基本要义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 名例》),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两者都不可缺少。二是两者地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