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环境保护法
特殊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特殊环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特殊环境是与大气、水、土地、森林、矿产、草原、海洋、野生动植物等一般环境要素相对而言,指在科学、美学、历史、文化、教育、保健、旅游、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区域或自然环境物体,以及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人文环境,如具有电行星生态系统的区域综合体、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风景名胜、珍稀动植物种、奇特的自然景观、各种自然历史遗迹等。特殊环境是在漫长的岁月中和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演变而成,是自然界和社会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是无价之宝,各国都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在本世纪60年代以后,如美国先后制定了《遗迹地法》、《原生态地法》、《原生态和风景河流法》、《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法》、《濒危物种法》等近40项法律。苏联制定了《国家自然保护区示范条例》、《国家禁区示范条例》、《国家自然遗迹示范条例》、《国家自然公园示范条例》等法规。我国对特殊环境的保护,历代王朝都制定过一些法律规定和乡规民约,使许多盖世无双的自然环境物体保留到了今天。建国后形成了以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公园、自然历史遗迹和珍稀动植物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环境保护法体系。新颁布的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各项专门法规,健全这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