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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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南解体过程中发生了大规模武装冲突,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维护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制止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安理会援引宪章第七章于1993年通过第808号和827号决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刑庭”),审判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地区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刑庭于1994年正式成立,庭址设在海牙。

刑庭由法官处、检察官处和书记官处组成。法官处共有16名正式法官和27名专案法官,但同时参加审理的专案法官不得超过9人。正式法官与专案法官均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正式法官可连选连任。法官处分3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3个审判庭共有9名正式法官;上诉庭有7名正式法官,上诉庭7名法官中有5名来自前南刑庭,另2名来自卢旺达刑庭。法官处专司审判工作。检察官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官组成。检察长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名,安理会任命,副检察长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任期均为4年。检察官处专司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书记官处由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其他书记人员组成,书记官长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庭长任命,任期4年。书记官处专司刑庭行政工作。

刑庭的职权是审判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领土上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具体有:1)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罪行;2) 灭种罪;3)严重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罪行;4)反人道罪。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关切前南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中国自刑庭成立之初就一直委派法官,迄今,李浩培(去世)、王铁崖(去世)和刘大群(现任)三人先后当选为刑庭法官。

前南刑庭网站: http://www.un.org/ic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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