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并与同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一、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缴纳增值税的临时经营的个体商贩和个人是否征收城建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二、征税范围
城建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标准。
三、计税依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罚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
(二)税率
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实行了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为: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在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下列两种情况,可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反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期间地缴纳“三税”的,城建税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