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旭东
应旭东 笔名旭日,男,1922年12月生,湖南省醴陵市人。1929年开始读书,1941年高中毕业,随后考入湖南大学中国文学系,目睹国家式微,皆因法制不健全,次年转入法律系,专攻司法。在校学习时,先后在当时中央和地方报刊上发表文章,阐述了对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意见,对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和司法独立的维护,有积极意义与作用。1944年初,湖大学生举行了自发、民主、进步的“驱李护校运动”,作为系代表投入了运动,被强迫离校并停学一年,遂在在江、怀化教中学英语,针对民间不重视书面合同的事实,课余写出《契约法论》,对减少经济纠纷有一定效果。1945年2月教育部撤销李毓尧湖大校长职务,学生运动结束,因此于次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士学位,随后参加司法官资格鉴定考试及格,在长沙地方法院实习期满,署湘潭地方法院荐任检察官,后调衡山。1949年6月任醴陵地方法院推事、代院长。1949年7月与中共党的地下工作者取得联系,8月底办理了移交,IO月参加湖南省法院干训班学习。次年4月任邵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1951年为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干部。1956年4月因以上历史送劳动教养,历经27年坎坷,于1983年4月落实平反,恢复公职,并办理退休,次年改为离休。离休后,曾在九三学社湖南省委临时工作,并兼任省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后为《湖南电大》写了《经济法概论》,为《企业与法律》写了《怎样签订经济合同》。兼职教学期间写有《刑法概论》和《刑事诉讼法概论》两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