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相关文件
1、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2、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档 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千分率)
1 100以下(含100)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 10000以上 0.1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资产评估计算方式
附:计算方式(假设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0000万元)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6‰=0.6万元
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900×2.5‰=2.25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4000×0.8‰=3.2万元
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 5000×0.5‰=2.5万元
合计:0.6+2.25+3.2+2.5= 8.55万
评估值超过一个亿的,每增加一个亿,增加一万!
(江苏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苏价服[1999]357号
有形资产评估(帐面价值)
无形资产评估(评估价值)
收费标准(元/次)
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1、50万元以下
2500
4000
2、51万元-100万元
5000
6000
3、101万元-500万元
10000
10000
4、501万元-1000万元
22000
15000
5、1001万元-5000万元
52000
25000
6、5001万元-1亿元
72000
30000
7、1亿元以上
加万分之1
加万分之1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
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
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
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
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
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
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
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
因素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
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
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