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销售假行程单是否违法犯罪
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以及《民航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联合通知”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及立法精神中得到了体现。因此伪造假行程单和倒卖伪造的假行程单的行为,毫无疑问对上述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存在着不同程度和层次的侵犯。因此,销售假行程单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行程单是法律意义上的有价票证,因此对行为人伪造和倒卖伪造的行程单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应当作出如下处罚:
一、行为人伪造和倒卖伪造的行程单的行为,必须要“数额较大”方能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进行处理,但具体的立案标准有待于有关方面的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伪造、倒卖伪造的行程单,数额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三项为据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利用伪造的行程单以“出具电子客票”手段诈骗旅客2000元以上的,根据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应根据《刑法》第227条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对诈骗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可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为人利用伪造的行程单虚开多收旅客票款,或直接利用伪造的行程单开具“报销票”,此举违反多部民航部门规章中关于运输凭证印制、填开和管理的规定,应受到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需要善意提醒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这种假行程单报销套利的,除了违反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外,如果获利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还可能涉嫌与其身份相关的犯罪,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