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伏剑
《李离伏剑》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简介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给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原文李离为何伏剑?
赵化南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这个李离确实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来,他还有点“冒傻气”,但实际上他必须这么做。古代法官断案,就是讲“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诚然,像李离这样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者,在古代不过是凤毛麟角。他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道德规范。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领导是什么,领导就是责任。领导有权也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敢于负责,一丝不苟。工作没有做好,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接受应有的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是下属所犯,领导者也要勇于承担自身的领导责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干二净”。某个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作为当地领导却难辞其咎,应主动承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的责任,或者向人民群众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这是领导者的本分,也是领导者应有的觉悟。
毫无疑问,在我们干部队伍中,大多数人是勇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但也确有少数干部没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他们不把自己的责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担子,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躲着走,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如果工作有了成绩,便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左一个自己“英明决策”,右一个自己“领导有方”,又是领奖台上现身,又是荧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现失误,便指责分工的副职没有抓好落实,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训斥下属没有认真执行自己的指示……至于自己,至多来一句“我也有一定责任”,象征性地来点“自我批评”,便“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对于具体责任,一概不“认账”,甚至隐瞒错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这种人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领导者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耻辱。古人说“知耻近乎勇”。但愿这些领导者能知耻而勇,改弦易辙,以“李离伏剑”为鉴,对工作中的失误严于责己,勇于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对领导者也应严明责任,明定赏罚,使他们没有空子可钻。这是对干部真正的爱护,也是最深刻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