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工行为
判工行为,即公证文书不是由委托公证人本人办理,而是发包给其他没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人去做,从中获利的行为。
附: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2002)
第十三条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
(一)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
(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
判工行为,即公证文书不是由委托公证人本人办理,而是发包给其他没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人去做,从中获利的行为。
附: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2002)
第十三条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
(一)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
(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