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简称“国家版权局”)(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the P.R.C.),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正部级单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的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
历史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成立。
1949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是其前身。。
1954年,国务院成立。1954年9月,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出版总署。
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出版局局长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边春光为首任局长。
1987年1月,国务院决定,撤消国家出版局,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并且保留国家版权局,继续保持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
2001年,新闻出版署更名为新闻出版总署,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2001年,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成为正部级单位,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职能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起草著作权的法律;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委托,起草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国家版权局还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案件;涉外侵权案件;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案件。”
国家版权局负责批准设立、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涉外代理机构(例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及负责一切与涉外有关的著作权活动。
此外,国家版权局还负责管理国家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根据著作权法由国家享有或代为管理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国家版权局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责任。并且监督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 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 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三) 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 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四) 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版权管理司主要职责:
(一) 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参与拟定著作权管理规章,拟定著作权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 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或组织有 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 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
(五) 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六) 承办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七) 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
(八) 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
(九) 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利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 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
(十) 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十一) 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十二) 承办署(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名称、主要职责:
处级机构4个。
(一)版权处
主要职责
(1)承办著作权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全国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和重大涉外 著作权案件。
(2)监督、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
(3)承办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涉外代理机构的审批,并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4)监督指导涉外著作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
(5)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利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 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
(6)管理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7)依法审批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的申请,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处(行政复议处)
主要职责
(1)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2)参与制定著作权行政规章,组织研究制定著作权保护政策。
(3)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条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4)承办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交办的有关著作权的议案和事项。
(5)承办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6)承办参加著作权多边或双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等有关工作。
(7)承办著作权行政复议事项。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宣传处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负责国家版权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国内外著作权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组织对国际著作权机构、国际著作权保护状况及 发展趋势的研究,编发有关版权工作信息。
(4)组织协调全国著作权信息网络工作,指导监督国家版权局网站的版权业务工作。
(5)负责国家版权局与地方行政管理机关的双向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著作权年度报告工作。
(6)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综合处(国际处)
主要职责
(1)负责司内文秘和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全国著作权执法检查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3)负责与国际机构和使、领馆有关著作权事务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与国际著作权组织、外国 著作权机构的联系,开展与国际著作权界的交流与合作。
(4)组织或参与组织国内外重大著作权活动。
(5)承办著作权信访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厅(科技司)
计划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图书出版管理司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印刷复制管理司
出版物发行管理司
出版物市场监管局
版权管理司
版权处
法律处(行政复议处)
信息宣传处
综合处(国际处)
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领导现任署长/局长:柳斌杰
副署长:李东东、邬书林、阎晓宏、孙寿山
纪检组组长:王立英
历任署长/局长
边春光:1985年- (国家出版局局长兼任)
宋木文:1987年- (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兼任)
于友先:1993年- (新闻出版署署长兼任)
石宗源:2000年10月5日—2005年12月27日
龙新民:2005年12月27日—2007年4月24日
柳斌杰:2007年4月24日
现任署长/局长:柳斌杰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1948年9月生,陕西长武人;1968年4月参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外研所西方经济专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教授,高级经济师,博士生导师。1995年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秘书长,1999年10月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省政府秘书长、宣传部部长。2002年4月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2004年11月兼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2006年11月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副书记,2007年4月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副局长 阎晓宏
阎晓宏,男,1955年 6月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毕业。1970年 8月-1971年12月,银川机砖厂、银川公路队工人;1972年 1月- 1979年 7月,兰州铁路局中卫机务段工人;1979- 1983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3-1987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计委工作;1987-1994年,在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劳动工资处、图书管理司社会科学管理处工作;1994年-2000年,任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副司长、司长;2000年 8月-2002年 3月,任新闻出版署办公室主任;2002年3月-2004年5月,任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管理司司长;2004年5月,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成员、国家版权局副局长;2006年12月,任新闻出版总署党组成员、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