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押
“声押”是“声请羁押”的简写(可以理解应为“申押”)。申押,依据台湾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被告犯行重大,所犯刑罚最低应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不立即羁押即有串证之虞的,由检调机关向法院申请对嫌犯实施收押。法院在看检调方的申请是否合乎收押的条件,合乎的,就作出裁定,正式收押。法院作出的收押它的叫法是“羁押禁见”,即隔离措施。 如果法院认为检方提出的申押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申请”,嫌犯不能羁押。
大陆不同。大陆的侦察机关就有权决定是否对嫌犯收押。名字当然有同有不同。比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叫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