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担保
总担保是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办理总担保后,在总担保的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代理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
办理了海关总担保的企业,只需申请一次就可以在担保的期限内对企业所有的税款额不超过担保额度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担保放行。
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适用总担保:
1、海关对应税进出口货物已开出税单,企业要求在税单核注前放行货物的;
2、海关归类、估价、化验未明确,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
6、由于安全、检验检疫、储运和生产等原因,将未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现场外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或总关主管关领导批准的。
注意: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如废旧物品、濒危物种、有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监控化学品、音像制品、金银、文物、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凭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