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号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号》,一般简称为《台湾省戒严令》是一个于1949年5月19日由“中华民国”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颁布的戒严令,内容为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时起在台湾省全境(含台湾本岛、澎湖群岛及其它附属岛屿)实施戒严,至1987年7月15日由当时的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蒋经国宣布解严为止,共持续了38年又56天之久,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次久的戒严。在台湾历史上,此戒严令实行的时期又被称为“戒严时代”或“戒严时期”。
背景由于国共内战情势对国民政府趋于不利, 1948年12月10日国民政府在全国实行戒严,而与战场较远未受到影响的新疆、西康、青海、台湾四省及西藏地方则不在范围之内,直到1949年5月20日台湾省全境宣布戒严。《台湾省戒严令》颁布后,国民政府在大陆的情势持续恶化,国民政府于12月迁抵台北,而中国大陆则由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岸开始进入长期对峙状态,此戒严令开始成为国民政府在台稳固统治的重要法律。
原文一、本部为确保本省治安秩序,特自五月二十日零时起,宣告全省戒严。
二、自即日起,除基隆、高雄、马公三港口在本部监护之下,仍予开放,并规定省内海上交通航线(办法另行公布)外,其余各港,一律封锁,严禁出入。
三、戒严期间规定及禁止事项如左:
(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两港市,每日上午一时起至五时止,为宵禁时间;非经特许,一律断绝交通。其他各城市,除必要时由各地戒严司令官依情形规定实行外,暂不宵禁。
(二)基隆、高雄两市各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统于下午十二时前停止营业。
(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动摊贩,不得有抬高物价、闭门停业、囤积日用必需品、扰乱市场之情事。
(四)无论出入境旅客,均应遵照本部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并受出入境之检查。
(五)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及游行请愿等行动。
(六)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
(七)严禁人民携带枪弹武器或危险物品。
(八)居民无论家居外出,皆须随身携带身分证,以备检查;否则一律拘捕。
四、戒严期间,意图扰乱治安,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依法处死刑。
(一)造谣惑众者。
(二)聚众暴动者。
(三)扰乱金融者。
(四)抢劫或抢夺财物者。
(五)罢工罢市扰乱秩序者。
(六)鼓动学潮,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
(七)破坏交通通信,或盗窃交通通信器材者。
(八)妨害公众之用水及电气、煤气事业者。
(九)放火、决水、发生公共危险者。
(十)未受允准,持有枪弹或爆裂物者。
五、除呈告暨分令外,特此布告周知。
戒严令的执行戒严区的划分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将台湾省全境分为5个戒严区:
(1)台北市戒严区:以警备旅旅长任世桂兼任戒严司令,宪兵第四团团长曾佑民兼任副司令。
(2) 北部戒严区:包括台北县、新竹县和基隆市、新竹市,以第六军军长戴朴兼任戒严司令,副军长苏时和基隆要塞司令刘翼峰兼任副司令。
(3) 中南部戒严区:包括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和彰化市、嘉义市、屏东市,以第八十军军长唐守治兼任戒严司令,副军长林森木和高雄要塞司令吕国桢兼任副司令。
(4) 东部戒严区:包括花莲县、台东县,以宪兵教导第一团团长欧廷昌兼任戒严司令。
(5) 澎湖戒严区:包括澎湖群岛全部,以马公要塞司令李振清兼任戒严司令。
其他相关法令
从戒严令颁布直到194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相关单位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管制法令。较为重要的有:《戒严期间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戒严期间新闻杂志图书管理办法》、《惩治叛乱条例》等。
连坐保证制度
台湾省政府在1949年7月9日开始全面实行省政府员工的连坐保证制度,未有保证人具保者不予雇用。在此之前最早由台中市于该年5月16日对辖内公务员与教师实施的连坐保证制度。从公务人员开始,该制度逐步扩及到台湾社会几乎所有公私机构单位,成为戒严时期遍及台湾绝大多数人口的基本政治审查制度之一。部分内容至今仍存在于台湾一些公司行号的人事作业流程中。
戒严令的解除1987年7月14日,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蒋经国颁布总统令,宣告自同年7月15日零时起解除在台湾本岛、澎湖与其它附属岛屿实施的戒严令(简称“解严”),在台湾实施达38年的戒严令自此走入历史。总统令同时还宣布废止戒严期间依据《中华民国戒严法》制定的30项相关法令。
而福建省金门县与连江县的戒严(战地政务)则到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后才解除,共长达近43年,是世界上实行最久的戒严令。
《总统令 (解严令)》原文: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二五二六号令
准立法院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议字第一六四一号咨,宣告台湾地区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时起解严。
解除戒严对台湾社会带来以下改变:
(1) 军事管制范围缩减,行政、司法机关职权普遍扩张,山地管制区由119个大幅减为61个。
(2) 平民不受军法审判。
(3) 出入境及出版物的管理由军方警备机关移交警察机关及新闻局负责。
(4) 台湾地区人民可依法组党结社、组织参加集会游行及从事政治活动。
(5) 解严后许多事项政府不再实行管制,各主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影响戒严令的颁布是影响台湾社会发展极大的重要历史事件。在此段时期言论自由受到普遍限制,政府运用相关法令条文对政治上持异议之亲共人士或有叛国之实者进行逮捕、军法审判、关押或处决。根据前“立法委员”谢聪敏的统计,自1950年起迄1987年解除戒严为止,台湾共发生29,000余件政治相关案件,牵涉人数达140,000人,其中约有3,000~4,000人遭到处决。这对台湾社会的民主化进程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谢聪敏曾于早年因对政治提出异议而入监,但解严后,于李登辉出任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时,己出任国民党政府之国策顾问。
亲国民党人士表示,政治上的清除异己固然残酷,但戒严的实施为台湾的经济发展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在戒严时期内,台湾在国民政府主导下先后完成了“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币制改革、“十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政策与基础设施建设,台湾的产业形态也由以农渔业为主顺利转型为以工业制造与商业服务为主,人民的所得与生活水平均有显著提升。
目前台湾社会对戒严时期的功过未产生一个普遍性的一致观点,也与各政治党派所持的不同价值观有关。虽然在1987年7月15日之后台湾的戒严体制就已经终止,但可以说长达38年的戒严时期至今仍然对台湾政治与社会有着相当深入广泛的影响。